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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中医医院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洪湖市中医医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医院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职工群众是事业的主人,对事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原则。为响应党中央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号召,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保医院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医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医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医院基层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医院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行使医院的医疗、药事、护理、医技、教学、科研、后勤、人事等工作,集中统一指挥、管理和决策。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医院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

设方案、技术引进计划、财务预决算、科研计划、职工培训计划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查通过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制度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认真负责,并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可建议上级予以晋级和提职。

对于不坚守工作岗位,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处分,直至撤职。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医院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院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院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定集体合同。为医院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按照法律规定享受有政治权利的医院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然后

通过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产生正式代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医、药、护、技人员、工勤人员、管理人员、医院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科室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科室的职工负责,选举科室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科室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医院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二、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三、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帮助教育和督促不遵守院纪院规,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自觉地改正缺点、错误。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医、药、护、技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基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广泛吸取群众意见,围绕以深化医院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效益为中心,由主席团提出,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由职工代表提出,5人以上的职工提案经筹备组审议、立案,属于个别职工的意见可见作为建议类处理。大会提案由工作机构负责汇总、分类、整理、登记,拿出整理意见,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性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会议组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医院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及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技术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医院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科室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科室应以职工会议等方式,对本科室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二十四条:科室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科室的工会小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科室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并结合医院具体情况而制定,经医院党委审定,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和主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职工代表大会,基层工会有权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洪湖市中医医院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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