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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建设奖惩办法

洪湖市中医医院 

1、总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反腐倡廉精神,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及纪检监察纠风工作要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为医院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是指导、约束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准则。

(3)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职工。

(4)建立院长、科主任医德医风建设岗位责任制,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规范从医行为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将奖惩结果记入本人的医德医风档案。医德医风考核结果同绩效、年度考核挂钩,凡受处罚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凡一年内受处罚两次及以上或受行政处分者,年度考核不合格。凡受到表彰者,在评先、评优、晋升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2、细则

根据职工对科室、科室对医院及医院对社会做出的郑重承诺,全院职工要努力践诺,在全院营造“廉洁行医、诚信服务”和“医院为社会服务、医生为患者着想”的良好氛围。

(1)医院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管理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准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物资等采购获基建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

(5)医务人员不准在临床医疗活动中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6)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7)医院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院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9)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10)执行患者住院“一日清单制”,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11)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12)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得推诿、责难病人。

3、奖励

(1)在医院每年组织的医德医风教育等医院各类活动中,科室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取得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5分 ,三等奖加0.2分;受到全院通报(口头、书面)表扬加0.2-0.5分;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级部门表彰一次加0.5-1分;收到病人感谢信、锦旗等一次加0.1-0.2分。

(2)因坚持原则,维护医院利益、病人利益而不被理解受到侮辱、打骂等,仍坚守岗位、恪尽职守者,给予院长奖。

(3)在突发事件、重大灾害性事故抢救中医德高尚、舍己为人、表现突出,使国家、医院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给予院长奖。

(4)预防、杜绝差错事故或检举揭发违纪、失职行为者,给予院长奖。

4、处罚

(1)各科室按要求认真开好科务会、组织政治学习(每月一次),科内职工受教育面达100%。科务会、政治学习每缺一次扣1分,记录不全扣0.1-0.2分,教育面每下降10%扣0.2分,会议精神传达不准确扣0.2分,未按要求落实医院工作扣0.5分。

(2)保持良好的科容科貌和干部职工的精神风貌,发现科室不卫生、不整洁一次扣0.1分,发现违纪违规如诊区、病区吸烟、衣貌不整等违反岗位仪表规范、岗位纪律规范等现象一次扣0.1-0.5分,受到全院通报(口头、书面)批评一次扣0.5-1.5分,病人满意度必须达到95%以上,每下降1%扣0.2分,出现一次低于80%年终评比降等。

(3)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医院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由医院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在5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或医院医德医风奖励基金。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4)收受“红包”金额不满500元者,全院通报批评;金额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并报卫生局予以警告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者,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并报卫生局予以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者,予以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报卫生局予以责令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5000元以上以上的,予以撤职以上处分,并报卫生局予以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医院行管人员及科室负责人收受“红包”的,从严处理。索要“红包”的,无论其数额大小,一律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并报卫生局吊销其执业证书。共产党员收受和索要“红包”,除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外,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鄂办发[2000]63号《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5)医院工作人员不准收受“商业贿赂”,如因特殊原因收到“钱物”,必须在48小时之内报医院纪委登记,交到财务入账。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医院各科室或部门收受“商业贿赂”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在医疗活动中,凡与患者或家属发生冲突或纠纷致使其到院办投诉,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50元和所在科室经管分0.5分;凡态度不好,性质恶劣,发生与患者及其家属打骂、斗殴者,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扣除所在科室经管分2分,全院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罚。

(7)凡发生新闻媒体批评事件,如系个人原因,扣除当事人一季度绩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如系科室原因,扣除科室绩效1000元,取消当年科室负责人、科室各类评先资格,年终评比等。

(8)凡“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或克扣病人药品者,除如数退赔外,给予当事人10倍罚款,另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不准弄虚作假。严禁出具如假报告单、假发票以及涉及到升学、社保、计划生育、征兵、招工等假证明、违者经查实,给予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影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属医师的取消执业医师资格半年以上。

(10)在医疗活动中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者,视同贪污论处,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给予当事人5-10倍罚款,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违反医院会诊制度,未经所在科室和医教科同意私自外出会诊、手术及参与外单位医疗业务活动并收取费用,擅自转病人,转检查者,发现一次处1000元罚款,当事人承担一切不良后果。

(12)凡违反承诺,乱收费、滥检查,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损害医院利益,除如数退补外,处以5-10倍罚款,并扣科室经管分1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3)对查处过程中不予配合的科室或个人,或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者,从严处理。

5、程序

(1)各科室、各党支部、院纠风办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

(2)院纠风办在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后,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纠风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落实,拿出书面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

(4)凡涉及经济处罚者,从当月绩效中扣除,罚金到财务科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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