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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行为的处罚规定

洪湖市中医医院 

1、不得从非法药品经营企业或证照不全的药品经销企业中采购药品。违者,当事人下岗并给予行政处分。

2、任何个人不得以购进药品为条件收受各种名目的赞助等。违者,给予当事人5~10倍罚款。

3、任何人不得因收取好处费,放低标准,将假冒、伪劣药品验为合格并入库,一经查实,当事人下岗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4、药商进病区、诊室、药房从事药品促销活动,医务人员应及时报告医院,否则,一经发现,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5、严禁医务人员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统方或为此提供方便,一经查实,当事人下岗或给予辞退处理。

6、严禁医务人员以个人盈利为目的,介绍病人到外单位就医或购药,一经查实,当事人下岗或给予辞退处理。

7、严禁本院职工从事临床促销活动,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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